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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厦门大学国际法校友论坛暨国际法热点解析课程”苏启云律师学术讲座成功举办
[ 浏览点击:43 ] [ 发布时间:2022-07-12 ] 字体:[ ] [ 返回 ]

622日下午,由厦门大学陈安国际法学发展基金会和厦门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第三届厦门大学国际法校友论坛暨21/22学年第三学期“国际法热点解析”系列讲座第一讲在联兴楼405顺利举行。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启云律师带来“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探讨”的精彩线上报告,厦门大学陈安国际法学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徐崇利教授主持,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及本科生到场聆听。


讲座伊始,徐崇利教授介绍了苏启云律师作为厦门大学法学院的杰出校友,在工作上取得了瞩目的成就并感谢他多年来对厦大法学院的贡献和支持。


苏启云律师首先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展开,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1191条,《证券法》第8516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苏律师还特别提到了证券虚假陈述“三位一体”的规则体系,包括实体规则上的《若干规定》,程序规则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工作机制上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随后,苏启云律师提到了虚假陈述的表现形式,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四种类型。当虚假陈述内容构成重大性,且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行为系基于虚假陈述而作出,也即存在交易因果关系时,才涉及是否赔偿的问题。其中,苏律师着重介绍了交易因果关系的“推定信赖”原则和抗辩事由。

苏启云律师接下来向大家讲述了证券特殊侵权中的另一要件,过错认定的问题。《证券法》第85条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不过,虚假陈述并非如高度危险和产品责任等特殊侵权行为,投资者也无需像消费者那样保护,其原本归责原则应当是一般侵权适用的过错原则,以故意或过失为前提,并限缩解释为“故意”和“重大过失”。在此基础再上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及比例连带责任。


最后,苏启云律师介绍了投资者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的损害因果关系问题,用以判断投资者的多少损失系由虚假陈述造成的,并分析了有可能存在的抗辩事由。苏律师还分享了一个实操案例使得大家对该部分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

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提问中落下帷幕,苏律师对于同学们提到的问题一一给予了充分回答。

图文/ 蔡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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